6月23日,江西法院微信公眾號一篇《回了個“OK”,江西一男子成了被告》文章引起網友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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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稱,郭某某發(fā)微信消息要求劉某云成為其子借款事務的債務擔保人,對此消息劉某云回了一個“OK”的微信表情手勢。后因借款人并未償還有關欠款,郭某某將父子倆告上法院,要求承擔本金159118.4元和利息7907.88元的還款責任。
江西省定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劉某云回復“OK” 微信表情手勢,表明其同意作為此筆債務的擔保人,最終,雙方同意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父子倆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并在約定期限內償還原告借款。
網友紛紛表示學習了,長知識了。
joy2020:坑坑坑。
鐘愛一生:學習了,以后可不敢隨意發(fā)表情符號了!
東方虹:事關重大事項,不是用一個表情就能決定的。
夏日:有歧義就用文字表達,特別是關乎錢財的,用微信符號就有點偷懶。
據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經檢索裁判文書網,2018年至2021年,全國共有158起以表情符號作為證據的案件。
原來,聊天時隨手發(fā)出的表情符號,還有法律效力,可以產生法律后果。不過,因為表情符號的表意解讀具有較強主觀性,缺乏統一標準,法院難以精準“翻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如在廣東地區(qū)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中,承租方劉某某在租賃期滿后,面對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繼續(xù)承租,也不表示搬離案涉房屋,只是回復了一個“太陽圖片”表情符號。后雙方就該表情是否代表加租達成一致產生分歧,出租方起訴至法院并據此主張承租方同意加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中,被告馬某某因與原告劉某某發(fā)生矛盾,便通過微信向劉某某發(fā)送了多個“炸彈圖片”的表情符號表達情緒,劉某某認為該表情系人身威脅之意,于是訴至法院要求馬某某進行賠禮道歉,后雙方在法院調解下達成和解。
此外,對具有中性含義的表情符號也存在不同理解。
如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中,賣方將未結算款項明細通過微信發(fā)送給買方,買方僅回復“別說話圖片”的表情符號,一審法院認為買方未對結算款項進行確認,遂駁回賣方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則認為買方既未予回復,也未否認,應視為對賣方主張的默認,對一審判決進行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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