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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權質押
合同債權質押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直接向質押的合同債權之債務人主張權利。合同債權質押與動產質押的差異在于質押標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產生的請求權,而后者則為有體物動產。合同債權質押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和三個債權:三方當事人是指質權人(債權人)、出質人(主債務人或第三人)和第三債務人(出質債權之債務人)。
三個債權其一為主債權,是主合同中債權人對債務人(即主債務人)享有的請求權;其二為從債權,是質押合同中質權人對出質人享有的請求權;作為質押擔保標的之債權,亦稱出質債權或出質合同債權,是在質押擔保合同中由主債權之債務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提出作為擔保的債權,也即出質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合同債權質押的法律效力
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效力范圍;對出質合同債權的拘束力;對各方當事人的效力。
對于被擔保主債權的效力范圍,各國立法規(guī)定大體相當,即除債權本金外,還包括由此產生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包管費用和實現(xiàn)質權的費用等從債權。質權人可就出質合同債權優(yōu)先受償前述主債權和各項費用。出質債權金額超過質押擔保范圍的部分,質權實現(xiàn)后,質權人應退還出質人;不足部分,質權人可向主債務人追償。當然,根據(jù)意思自治的原則,允許當事人以約定的方式在上述質押擔保的范圍內進行選擇。
合同債權質押產生的質權系以質權人基于擔保目的而對出質債權之交換價值排他性支配的權利。這主要體現(xiàn)在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受到不得實施侵害出質債權之行為的約束。
合同債權質押對當事人的效力,是指債權質押合同中出質人與質權人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在民事法律中,權利和義務總是相一致、相對應的。質權人的權利就是出質人的義務,質權人的義務也就是出質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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