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1、初稅畝,春秋時期,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的按畝征稅的田賦制度。
2、原來的“井田制”,是九百畝中取一百畝,即一個小生產(chǎn)單位,一共耕種了112.5畝土地,其中12.5畝土地的產(chǎn)品為應繳納的稅額,稅率為0.111111(循環(huán)小數(shù),計算方法為12.5/112.5,)。
3、而在初稅畝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稅,即一個小生產(chǎn)單位,一共耕種了112.5畝的土地,其中22.5畝土地的產(chǎn)品為應繳納的稅額,稅率也就變成了0.2,(計算方法為22.5/112.5)。
4、簡介對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稅賦,對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樣根據(jù)其實際畝數(shù),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賦稅。
5、這種按耕地的實際畝數(shù)收取實物賦稅的做法,與“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而衰征”,雖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但也有一定的區(qū)別。
6、“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而衰征”,仍是建立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之上的,而魯國初稅畝的實施,等于承認了土地的私有。
7、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初稅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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