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里程表被調少了11萬公里
拍賣公司售“調表車”被判3倍賠償
□ 本報記者 張雪泓
(相關資料圖)
□ 本報實習生 范嘉豪
北京市民陳先生花24.1萬元通過網(wǎng)拍購得奔馳汽車一輛,卻發(fā)現(xiàn)車輛實際行駛里程與被告知的相差11萬多公里,陳先生認為拍賣公司的銷售行為存在欺詐,遂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車款并3倍賠償。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北京某拍賣公司明知涉案車輛存在調表瑕疵而故意隱瞞、未予告知消費者的行為屬于欺詐,依法判決撤銷雙方合同關系,拍賣公司退還陳先生購車款、傭金等并賠償購車款3倍損失72.3萬元。
陳先生訴稱,2021年10月,其從北京某拍賣公司處購買二手奔馳車輛一臺,網(wǎng)絡拍賣平臺上顯示的公里數(shù)為76627公里。陳先生支付尾款成交后,微信名“小李(成都店)”的人員添加其為好友,為其辦理了后續(xù)車輛交接手續(xù)。隨后,陳先生去4S店保養(yǎng)時,被告知上次保養(yǎng)時間為2021年2月4日,行駛里程并非76627公里。而在拍賣公司員工小李寄給陳先生的《在用車檢驗報告(轉入車檢測)》里,顯示該車累計行駛里程為190164公里。
庭審時,拍賣公司辯稱,小李并不是公司員工,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陳先生提交的其與微信名“小李(成都店)”的微信聊天記錄及通話錄音可知,小李自認其為某拍賣公司工作人員,其為陳先生辦理提車服務、費用收取服務等,陳先生亦認可小李提供了以上服務。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競買須知內(nèi)容、《委托拍賣協(xié)議》約定、小李代理權的外觀及原告的合理信賴程度等因素,足以認定小李系代理某拍賣公司實施的職務行為。
法院基于相關證據(jù)認定陳先生提交的《在用車檢驗報告(轉入車檢測)》真實性、合法性,認可陳先生基于該檢測報告主張涉案車輛系“調表車”的事實。
法院認為,某拍賣公司作為拍賣人負有法定義務查驗、審核涉案車輛基本資料,其在拍賣涉案車輛前承諾可以過戶即應已經(jīng)查驗過委托人提供的涉案車輛基本資料。而涉案車輛過戶基本資料中的《在用車檢驗報告(轉入車檢測)》已經(jīng)顯示車輛拍賣前的表顯里程與委托拍賣時的表顯里程嚴重不符(即涉案車輛為“調表車”),且表顯里程屬于顯性信息而非隱蔽信息,即便無專業(yè)知識也可直觀發(fā)現(xiàn)調表問題,明顯屬于拍賣公司通過查驗后已經(jīng)明確了解、知曉的瑕疵。拍賣公司在拍賣之前查驗涉案車輛基本資料時已經(jīng)明知涉案車輛系“調表車”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即存在欺詐的故意。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陳先生與某拍賣公司之間關于涉案汽車的拍賣合同關系,拍賣公司退還陳先生購車款24.1萬元、傭金1.46萬元、商家服務費3000元以及過戶押金1萬元,陳先生將車輛退還,拍賣公司3倍賠償其損失72.3萬元。(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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